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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無錫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3年11月28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shù):

    文號 錫政辦發(fā)〔2023〕36號
    制發(fā)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8-10 15:49:57
    文件狀態(tài) 執(zhí)行中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

    無錫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錫政辦發(fā)〔202336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試行)》已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 8 10

    (此件公開發(fā)布)

      

    無錫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總結吸取火災事故教訓,促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消防執(zhí)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87號)、《江蘇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較大火災事故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chǎn)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森林、核設施、軍事設施等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生產(chǎn)安全事故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查清火災事故經(jīng)過和原因,查明火災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火災事故發(fā)生后3日內,一般由發(fā)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應下列情形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及時組織成立調查組,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發(fā)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無錫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二)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chǎn)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fā)生地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等級發(fā)生變化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3日內,按照第五條的規(guī)定由相應人民政府成立調查組。

    跨行政區(qū)域的火災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按照第五條的分工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相關行政區(qū)域的人民政府予以協(xié)助。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無錫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處理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第七條 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調查組一般由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本級工會以及下級有關人民政府派員組成。根據(jù)火災事故具體情況和調查需要,可以由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派員參加。

    調查組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八條 調查組組長由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門負責人擔任。調查組組長負責主持調查組工作。

    第九條 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火災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條 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tǒng)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jīng)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根據(jù)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調查組可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jù)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火災事故死傷人數(shù)及死傷原因,事故發(fā)生后當?shù)卣跋嚓P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

    (三)開展火災事故現(xiàn)場勘驗,收集事故現(xiàn)場相關證據(jù),指導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fā)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tǒng)計火災事故直接經(jīng)濟損失;

    (四)提出對火災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火災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jù)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的基本情況,查明有關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chǎn)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職情況,查明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黨委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和相關部門監(jiān)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

    (三)針對火災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理建議,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議;

    (四)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五)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調查組各項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組織調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等,履行下列職責:

    (一)籌備召開調查組相關會議;

    (二)了解、掌握各組工作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并實施調查工作方案,提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

    (三)對調查組日常工作進行綜合協(xié)調,負責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統(tǒng)一報送和處置火災事故調查相關信息;

    (五)負責火災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和引導工作;

    (六)根據(jù)各組調查報告,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 調查組應根據(jù)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邀請紀檢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并向上述單位提供事故單位、事故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建議等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馂氖鹿拾l(fā)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的,調查組牽頭調查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調查期限。

    第十八條 調查組應當自覺接受監(jiān)督。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未經(jīng)調查組組長批準,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

    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十九條 無錫市人民政府或者無錫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對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進行掛牌督辦。無錫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掛牌督辦的具體事項。

      

    第三章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和結案

    第二十條 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向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提交;特殊情況下,經(jīng)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可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和救援處置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jīng)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火災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帶有關證據(jù)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jù)。

    第二十二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并予以結案。批復主送調查組,抄送調查組成員單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等。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等進行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可以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結案后,調查組牽頭調查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工作相關文件、證據(jù)、資料等歸檔保存。

      

    第四章 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第二十五條 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及時全面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災事故再次發(fā)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jiān)督。

    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較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產(chǎn)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結案后一年內,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權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成立評估工作組,組織開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

    第二十七條 評估工作組原則上由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組成,可以邀請紀檢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按照職責同步開展工作。

    根據(jù)工作需要,評估工作組可以聘請相關專業(yè)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家參加評估。

    第二十八條 評估工作組可采取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文件、走訪核查的方式開展評估,依據(jù)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相關單位及發(fā)生地同類單位場所采取的防范和整改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以及有關公職人員受到處分的落實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吸取事故教訓,樹牢安全發(fā)展理念,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社會面宣傳教育,以及舉一反三加強消防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工作組應當按程序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對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下發(fā)督辦函;對逾期仍未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應通報有關部門嚴肅處理。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處置、問責意見不落實的,對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后的,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司法機關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一般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火災;較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火災;

    (二)本規(guī)定所稱的以上含本數(shù),以下不含本數(shù)。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及評估所需的工作經(jīng)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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